(2019)川0108民初9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石宝琨与成都途睿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宝琨;成都途睿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200号 原告:石宝琨,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曦,女,汉族,系石宝琨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途睿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2栋1、2附25。 法定代表人:杨光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琨与被告成都途睿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宝琨撤诉。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华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