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卢××。被告: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前××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