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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卢××。被告: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前××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乐清市××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