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岐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见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18日,汉族,岐山县人,住五丈原镇五丈原村十三组79号,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18日,汉族,岐山县人,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人民陪审员 蹇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