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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岐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见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18日,汉族,岐山县人,住五丈原镇五丈原村十三组79号,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18日,汉族,岐山县人,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人民陪审员  蹇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