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5号原告: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人民陪审员 李渭清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丁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