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5号原告: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人民陪审员  李渭清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丁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