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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饶大武与潘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饶大武,潘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饶大武。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津。申请执行人饶大武与被执行人潘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大武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潘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饶大武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3035元、执行费39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津目前暂无全部清偿能力,经提供担保人王犹幸(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345弄9号,身份证号码:××)担保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第一期款项。因约定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饶大武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能力全部履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如此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叶建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