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丁美娟、陈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美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陈光明,邵香珍,李雨源,陈利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美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负责人:娄永海。原审被告:陈光明,现羁押于浙江省上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邵香珍。原审被告:李雨源。原审被告:陈利娟。上诉人丁美娟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及原审被告陈光明、邵香珍、李雨源、陈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键、助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未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也未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0元,退还上诉人丁美娟。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