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7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徐鲁强与马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鲁强;马喜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111号原告:徐鲁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建蕊,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喜昌,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鲁强诉被告马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鲁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徐鲁强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