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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徐鲁强与马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鲁强;马喜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111号原告:徐鲁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建蕊,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喜昌,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鲁强诉被告马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鲁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徐鲁强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