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151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波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伦福、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年××月××日在定海区民政区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7日委托介绍人送去二万元聘金,准备于2010年1月22日举办婚礼。由于被告认为年龄上不配原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翻看原告的手机短信,登录原告的QQ视频,将原告的人际关系搞糟,在指出被告的行为后,被告不听劝,反而变本加厉,进而逼迫原告协议离婚,当原告同意去协议离婚时被告又反悔。现原告对双方的感情已失去信心,两人之间的性格差异无法弥补,故诉至法院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若提出要求经济赔偿,原告则要求被告返回二万元的聘金。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诉不事实。被告登录原告的QQ只为帮原告完成电大的作业,并不知道申请加原告为好友的那个资料显示为十九岁的女孩是原告的同事,被告事后也向原告解释过,但原告将该事件说得很夸张,被告害怕影响他的工作,是曾提出过离婚字眼,但非被告真实意思,也未曾想过要协议离婚。如果被告对原告看得有点紧的话,那也是因为过于在乎原告,并不是想限制原告自由。两人已经相处二三年,被告不愿放弃这段感情,从没想过要离婚也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被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现在起诉离婚也是迫于家人的压力,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如果法院要判决离婚的话,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10日在定海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23日因故吵架而分开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感情,重视家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爱,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离婚,但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