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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任万林、韦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任万林,韦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106号。代表人:吕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万林,市长安镇建城村1组60号。被告:韦素云,长安镇建城村1组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任万林、被告韦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合计2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汤    良    飞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人民陪审员范传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