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清海与三门县亭旁镇花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清海,三门县亭旁镇花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144号原告:任清海,农民,住三门县亭旁镇花湾村12号。身份证号:332626196905011276被告:三门县亭旁镇花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花湾村。法定代表人:任清腾,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正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清海与被告三门县亭旁镇花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清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清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任清海负担。审 判 长 方心挺审 判 员 梅 丹人民陪审员 林跟堂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