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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与樊俊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樊俊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代码:75888267-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莫干山路51号。法定代表人:熊道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乌维贺,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虹娟,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樊俊涛,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蔡进,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俊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贝斯美德医用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