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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夏承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夏承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183号。法定代表人:颜国仓,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勉弟、林陈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承进,县萧江镇浦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承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朝辉审判员  宋树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黄陈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