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仲淼与郭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淼,郭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张仲淼,又名张仲苗,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五区10幢2单元301室。被告:郭友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大隆村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淼与被告郭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仲淼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