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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仲淼与郭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淼,郭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张仲淼,又名张仲苗,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五区10幢2单元301室。被告:郭友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大隆村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淼与被告郭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仲淼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