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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料××司与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料××司,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95号原告:上海××料××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上××××组。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料××司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