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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渭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127号申请人于某某,女。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520元。本院于2010年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银行存款贰万壹仟伍佰贰拾元(215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