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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柘行执裁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柘城县安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柘城县安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柘行执裁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安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祥,职务,经理。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国土资监(2009)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我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所建设粮食储备库内存有大量的粮食,无法拆除,对所罚款项无能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柘国土资监(2009)1号土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路 敏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