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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满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宜X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宜X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宜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宜X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2元,由上诉人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剩余人民币171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满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