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孙功与鲍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孙功,鲍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徐孙功,农民,堂镇安头村7组。被告鲍高良,农民,市义亭镇杭畴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孙功与被告鲍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孙功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孙功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