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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孙功与鲍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孙功,鲍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徐孙功,农民,堂镇安头村7组。被告鲍高良,农民,市义亭镇杭畴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孙功与被告鲍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孙功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孙功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