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华,朱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4号原告李光华,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泉溪镇茆阁村樟竹路20号。身份证号:330723196008042595被告朱向军,溪镇西陈村下屋1路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华与被告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华于2010年3月4日以先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华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光华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