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与袁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袁庆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孙小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冠一,该公司职工。被告袁庆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与被告袁庆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07.5元由原告唐山强盛石化产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宁运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秦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