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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新江与许康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江,许康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400号原告钱新江,经商,溪市梅江镇里店村桥头下24号。委托代理人陈国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康理,经商,住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前门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新江与被告许康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新江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新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