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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孝英与王萃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英,王萃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73号原告:赵孝英,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大唐镇合溪口村赵家路南9号。委托代理人: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萃重,义乌市人,义乌市九重天纱线厂业主,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孝英与被告王萃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孝英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萃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孝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萃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英撤回对被告王萃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赵孝英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汤立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