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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曲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