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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亦新与郑根良、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亦新,郑根良,郭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37号原告:蒋亦新,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五一路16号。委托代理人:楼志坚。被告:郑根良,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村。委托代理人:赵幼萍。被告:郭少华,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上庄路57号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亦新与被告郑根良、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亦新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亦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亦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亦新负担。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