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亦新与郑根良、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亦新,郑根良,郭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37号原告:蒋亦新,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五一路16号。委托代理人:楼志坚。被告:郑根良,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村。委托代理人:赵幼萍。被告:郭少华,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上庄路57号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亦新与被告郑根良、郭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亦新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亦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亦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亦新负担。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