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甲与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甲,潘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潘甲。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