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达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达,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达,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达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10)碑执字第377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现已资不抵债,其现有部分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并在评估、拍卖中。我院亦正在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线索。由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债务数额巨大,且被执行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本案暂不完全具备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费建国审判员 梅宏枝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