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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上城区四条巷2号甲东601室楼道口,采取强行破坏面向楼道口窗栏的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在客厅及卧室内窃得Lanificio牌风衣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0元),Clemichel牌格子呢女式大衣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0元),花菱牌男式西服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0元),JR牌女式��便服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50元),宝飞龙男式夹克衫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00元),SKOGSTAD牌男式绒夹克衫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元),后将衣服从窗户扔至楼下,并窃得JOEONE牌西裤一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元)穿在身上。当被告人刘某拆下被害人家中的一台电脑主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50元)正准备搬出室外时,被被害人陈某乙父子发现并报警。案发后,涉案赃物被当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人陈某甲、贾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