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耿某某、占某某道路交通事与耿某某、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某,耿某某,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保字第19号申请人许某某。被申请人耿某某。被申请人占某某。申请人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耿某某、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占某某所有的浙b×××××号中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许某某已为此项申请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占某某所有的浙b×××××号中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限制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许某某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国梁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