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为与被告苏××、李×与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支行,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为与被告苏××、李×,苏××,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号。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何××、徐××。被告:苏××。被告:李××。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为与被告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苏××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故依法于2009年11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起诉称:被告苏××因经营运输缺资于2008年10月13日向浙江××合作银行××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5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到期息9663.5元及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被告李××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苏××、李××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三,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苏××因经营运输缺资于2008年10月13日向浙江××合作银行××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5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事实。被告苏××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李××答辩称:借款经过属实,我当时就过去签个字,借款金额等其它情况我均不清楚。被告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李××均无异议,被告苏××未到庭应诉,又未能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苏××因经营运输缺资于2008年10月13日向浙江××合作银行××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5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被告苏××、李××应及时予以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借款期限内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11.55‰计息,逾期息从2009年6月22日起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11.55‰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李××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3元,由被告苏××、被告李××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海瑞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林自标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