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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骆延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延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1号原告骆延安。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5号。代表人谢国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委托代理人施效梅,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延安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延安于2010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延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延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