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陈兰英、陈沛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陈兰英,陈沛礼,杨庭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刘永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兰英,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香港城7区17-1-202。被告陈沛礼,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香港城7区17-1-202。被告杨庭龙,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金都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陈兰英,陈沛礼,杨庭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