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王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国,王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王金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1010313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251号。被告:王小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5073117,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国与被告王小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元,依法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王金国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