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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王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国,王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王金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1010313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251号。被告:王小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5073117,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杏头村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国与被告王小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元,依法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王金国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