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赣07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曾凡理、曾维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曾凡理;曾维胜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3执374号 申请人曾凡理,男,1959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曾维胜,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03民初3173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维胜的银行存款总计1857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上述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运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毛敏晅 代理书记员  赖庆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