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玉千与龚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千,龚卫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85号原告苏玉千,经商,江省瑞安市莘民乡前埠村。委托代理人郑小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卫英,经商,市稠江街道杨三村1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千诉被告龚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千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