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玉千与龚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千,龚卫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85号原告苏玉千,经商,江省瑞安市莘民乡前埠村。委托代理人郑小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卫英,经商,市稠江街道杨三村1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千诉被告龚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千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