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金土与田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土,田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320号原告:叶金土。被告:田文英。委托代理人:潘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土诉被告田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土撤回对田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