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金土与田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土,田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320号原告:叶金土。被告:田文英。委托代理人:潘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土诉被告田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土撤回对田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