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诸葛蕾蕾与程大灶、王小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蕾蕾,程大灶,王小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6号原告诸葛蕾蕾。委托代理人林德洧、邵世林。被告程大灶。被告王小媚。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蕾蕾与被告程大灶、王小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蕾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0元、保全申请费6000元,由原告诸葛蕾蕾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