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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诸葛蕾蕾与程大灶、王小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蕾蕾,程大灶,王小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6号原告诸葛蕾蕾。委托代理人林德洧、邵世林。被告程大灶。被告王小媚。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蕾蕾与被告程大灶、王小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蕾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0元、保全申请费6000元,由原告诸葛蕾蕾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