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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务××司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务××司,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4号原告:义乌市××务××司,住所地:义乌市××城××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告: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义乌市××务××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简某某序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务××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务××司起诉称:原告系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2008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租赁浙G×××××号牌奥迪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下称《合同》)一式两份,约定租赁价格为每日600元,租赁期限从2008年8月26日12时50分到2009年1月23日12时50分,租期150日。《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车辆交接、争议管辖、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租赁车辆。租赁期满被告将车开回,应付租金9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租金75000元。根据《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20‰计算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8000元。由于被告未履行支付全部租金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汽车租金75000元及违约金(按月息20‰从2009年1月24日计算至完全某某之日止)。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车,尚欠租金75000元的事实。原告补充陈述租金总额为90000元,被告还车时交付了10000元,保证金5000元抵作租金,现尚欠租金75000元。2、提供协议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汽车享有占有租赁使用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8月26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义乌市××务××司租用浙G×××××轿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8月26日12:50时至2009年1月23日12:50时止,租赁价格为600元/天。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元,到期归还车辆时退还或抵扣租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月息20‰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将汽车交付给被告使用,租期届满后,被告按时归还汽车并支付了租金10000元,保证金5000元抵作租金,现尚欠租金75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陈某某与原告义乌市××务××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了汽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陈某某在取得合同约定车辆的使用权后,未付清租金,现尚欠租金75000元属实,应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务××司租金75000元及违约金(从2009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某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