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烨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紧张。2009年5月,原告与被告争吵后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及结婚登记等情况均属实,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其2009年5月离家后至今未归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曾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有争吵,但只要能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李烨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