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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富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徐某某、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徐某某,谭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富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巴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谭某某。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陆金某某诉称:2008年11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其共有的位于富阳市××春街道××路××室房屋(包括××室)以总价190000元卖给原告。该房屋按揭余款及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付款期限为合同签字生效时付90000元,余款在二被告10天内搬空房屋后一次性付清。协议还约定原告暂扣5000元,待房屋过户后再付给二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同年12月9日分别支付了90000元和95000元。二被告也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截止2009年10月16日,原告共为该房屋支付按揭款3500元。2009年6月29日,因被告徐某某与他人发生借款纠纷,原告为其代偿了20000元。2009年10月28日,被告徐某某又因债务纠纷,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已交付给原告但还没过户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认为,由于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按约履行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二被告返还购房款188500元及代偿款20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1885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2、收条二份,证明原告已按约交付购房款185000元的事实。3、存款凭条九份,证明原告已支付房屋按揭款3500元的事实。4、房产证、土地证、契证各一本,证明房屋为被告徐某某所有。5、富阳市房屋权属信息查档证明一份,证明房屋已被富阳市人民法院查封。6、结婚登记资料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谭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徐某某、谭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所有特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11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其共有的位于富阳市××春街道××路××室房屋(包括××室)以总价190000元卖给原告。该房屋按揭余款及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付款期限为合同签字生效时付90000元,余款在二被告10天内搬空房屋后一次性付清。协议还约定原告暂扣5000元,待房屋过户后再付给二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同年12月9日分别支付了90000元和95000元。二被告也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截止2009年10月16日,原告共为该房屋支付按揭款3500元。2009年10月28日,被告徐某某因债务纠纷,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已交付给原告但还没过户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认为,该房屋已无法按约履行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因被告徐某某与他人的纠纷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按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08年11月19日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徐某某、谭某某返还原告陆某某购房款18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8元,财产保全费1563元,合计5991元,由被告徐某某、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雁鸣审 判 员  陈亚伟人民陪审员  柴月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盛幼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