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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民二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楼与夏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楼,夏国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61号原告:张楼,女,1975年3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夏国才(具体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楼诉被告夏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楼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楼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楼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