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瑞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齐,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齐,男,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瑞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碑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