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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石某某要求宣告阙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称:1998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7月27日在新昌小将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1月,阙某某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宣告阙某某死亡。申请人石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户口本一份,证明阙某某的身份;证据2、结婚证一本,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证据3、新昌县公安局小将派出所和新昌县小将镇里东村委的证明一份,证明阙某某的身份和2000年1月出走,下落不明。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能够证明阙某某的人口信息;证据2,能够证明申请人与阙某某的利害关系;证据3,能够证明阙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查:阙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住址为江西省永丰县迂元乡海元村,1999年1月15日迁入浙江省新昌县小将镇里东村上坑25号。1998年7月27日,与申请人石某某在新昌小将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1月起,阙某某下落不明。2009年1月12日,申请人石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阙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月20日在本院公告栏、××县小将镇里东村、江西省永丰县迂元乡海元村,2009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寻找阙某某下落。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某某与阙某某系夫妻关系,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阙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和时间,并附有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关于阙某某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满后,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阙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