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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美飞与李春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飞,李春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85-2号原告朱美飞,玉城街道蓝天花苑1幢6单元。被告李春笋,门街道浦东74-1号。原告朱美飞与被告李春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台玉保字第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根据原告申请,本案已经本院裁定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春笋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办理买卖、抵押的限制。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