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美飞与李春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飞,李春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85-2号原告朱美飞,玉城街道蓝天花苑1幢6单元。被告李春笋,门街道浦东74-1号。原告朱美飞与被告李春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台玉保字第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根据原告申请,本案已经本院裁定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春笋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办理买卖、抵押的限制。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