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世福与赵品永、骆红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福,赵品永,骆红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32号原告陈世福,经商,住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珍珠北路3幢205室。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赵品永,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兴中村11幢10号。被告骆红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11幢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福诉被告赵品永、骆红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福于21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陈世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