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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世福与赵品永、骆红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福,赵品永,骆红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32号原告陈世福,经商,住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珍珠北路3幢205室。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赵品永,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兴中村11幢10号。被告骆红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11幢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福诉被告赵品永、骆红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福于21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陈世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