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子洪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洪,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子洪,上海市徐汇区宏发模板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胡家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学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洪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0元,由原告张子洪负担。审 判 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