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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项战胜、苏发与白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福建,项战胜,苏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福建。委托代理人:金昌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战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发。上诉人白福建与被上诉人项战胜、苏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福建于2010年3月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福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福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白福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夏淑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