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商人投资有限公司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商人投资有限公司,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34号原告:温州××商人投资有限公司。×楼。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商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商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温州××商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陈 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