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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解卫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利;解卫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578号原告:李永利,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解卫卫,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本院在原告李永利与被告解卫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朱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