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李某,系西安泛华科技有限公司硬件工程师。被告方某,原系好景装饰公司员工,现无业。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租住的两间房屋分别由被告与弟弟、妹妹同住,故其2009年1月以来从未在被告处过夜。2009年春节期间,因被告与母亲去南京,原告等被告回来后,于当年的正月十四前去拜年,被告的父亲因拜年迟了向原告方提起离婚,被告此后再未到原告家,亦不再和自己联系。自己春节后与被告协议离婚事宜未果,现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双方订婚后支出的见面礼900元、彩礼6000元、手机1200元、钻戒2700元、衣服、鞋等2000元、出门行礼等1000元、照相2000元,以上累计近20000元的80%。被告否认租房与弟妹同住,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就常来其租住处过夜,订婚时,原告家给了900元、彩礼给了6000元、照相花了2000元、衣服、鞋也买过、礼也行过,未收到手机及钻戒,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订婚,订婚时,原告准备了酒席,并给被告见面礼900元,订婚后依乡俗给被告彩礼6000元、购买了衣服等物、拍了照片,××××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偶尔去被告处吃饭,被告称原告在其租住处留宿,但未提交相应证据。2009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春节后,被告再未联系过原告,原告找被告协议离婚事宜未果,现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因琐事致双方互不往来,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称从未在被告处过夜,被告否认,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支出的80%,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彩礼6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往中其他支出的请求,属原、被告交往中的正常花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方某离婚。二、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李某彩礼6000元。三、驳回李某要求方某返还见面礼900元、照相费、买衣服等支出总额的80%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答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