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俊娟与徐杏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娟,徐杏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412号原告:王俊娟,女,1940年12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房地产经营大楼一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张宝麟,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杏花,路42弄10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娟与被告徐杏花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娟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娟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徐杏花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俊娟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